2002年1月26日下午,悠龙网在其网站显著位置登载了“关于悠龙网与搜狐新浪版权争议的说明!”。全文如下:
悠龙西班牙广场是搜狐体育的合作伙伴,在搜狐体育中的合作伙伴中,悠龙西班牙足球广场排在前七位。
1月10日,悠龙西班牙足球广场记者钱琨将两篇文稿,关于阿拉维斯以及皇家贝蒂斯的两篇稿件发往搜狐体育,由于当时悠龙网工作不定时,所以当时这两篇稿件并未在悠龙网直接刊登,而是直接发往搜狐体育。
搜狐体育迅速将两篇稿件刊登出来,并且在置名中注明了钱琨注,而出处于搜狐体育,这符合搜狐体育与悠龙网答成的合作协议。
一天后,新浪网将阿拉维斯的稿子登出,出处变为新浪体育,而作者依然是钱琨。这里的疑问是,不论是悠龙网还是钱琨个人均未以悠龙网或者钱琨个人的名义同新浪进行联系,不知道新浪这种行为代表着什么。
一月二十五日下午,悠龙网向搜狐体育发了一封关于毕尔巴鄂国王杯的稿件,同时表明了自己没有向新浪网提供任何消息。这是对合作伙伴的一种正常的负责态度。随后,搜狐网站将信件公布在搜狐新闻关于搜狐新浪诉讼事件中。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悠龙网还是这篇文章的作者,悠龙网记者钱琨均未和《体育参考》有过任何形式的联系。如果真如新浪网所言,这篇文章来自与〈体育参考〉,〈体育参考〉明显侵犯了悠龙网和钱琨的著作权及名誉权,悠龙网保留进一点追究的权利!
但新浪网和搜狐网中的关于阿拉维斯的文稿内容完全一致,有网友评论,甚至连错别字都是一样的。如果真系〈体育参考〉所为,难道校对会让错别字上报吗?另外,关于文章的属名上,两篇稿件均为钱琨。即使〈体育参考〉如新浪所说出现了这篇稿件,这篇稿件的属名会是钱琨吗?